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67号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住仙居县××城××……(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
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任守卫任守卫郦士宝
二〇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