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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76号

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76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