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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89号

三虎××土××司与方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虎××土××司,方泰××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89号

原告:三虎××土××司。横街船厂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

委托代理人:林××。

被告:方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东路××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虎××土××司与被告方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虎××土××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虎××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三虎××土××司负担。

审判员  陈婷婷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