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89号
原告:三虎××土××司。横街船厂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
委托代理人:林××。
被告:方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东路××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虎××土××司与被告方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虎××土××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虎××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三虎××土××司负担。
审判员 陈婷婷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