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37号
原告:刘××。
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强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坚 更多数据:
刘××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37号
原告:刘××。
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强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