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华××。被告张××。被告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以被告张××付清车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摩托车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惠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匡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