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29号原告刘刚。被告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军。第三人柏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不服被告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第三人柏保红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玥
审判员 李林
审判员曹玉翔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海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