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村张家门12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610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张建军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德清县人民法院(2008)德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型茂
审判员 张田善
审判员 孙余龙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