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08号
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以下简称小雄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小雄镇小雄街。
法定代表人:何晓,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三门县小雄镇毛洋村。
被告:吴安喜,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滩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雄信用社诉被告吴安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雄信用社以本案经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同意给付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负担。
审 判 员 叶信峰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柯登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