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38号申请人杜芳芳与被执行人王岁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895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该案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八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230号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
杜芳芳与与王岁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38号申请人杜芳芳与被执行人王岁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895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该案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八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230号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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