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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8号

方××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8号

原告:方××。

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依法减半收取223.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员  胡国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