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27号
原告:章××。
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贲××。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贲××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贲××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焰
审判员 祖国宏
代理
审判员倪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晓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