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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32号

吴桂仙与王德良、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桂仙,王德良,徐国良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吴桂仙,熟溪街道金村宝塔路175号。

被告:王德良,洋街道象龙小区2路4幢24号。

被告:徐国良,山街道星光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仙与被告王德良、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吴桂仙负担。

审 判 员 程金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廖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