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5号
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下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市镇××沿××村。
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其以纠纷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建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