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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5号

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5号

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下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市镇××沿××村。

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其以纠纷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浙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建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