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24号
原告:吴××。
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为与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 判 员 牟晓林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