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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79号

于××、于××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9号

原告:于××。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叶××。

原告于××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 判 长 缪雪芳

审 判 员 沈小忠

审 判 员 蔡 焱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