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蔡××、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蔡××,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蔡××。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蔡××、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赵××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