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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蔡××、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蔡××,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蔡××。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蔡××、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赵××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