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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90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