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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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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