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68号
原告:许甲。
委托代理人:许乙。
被告:朱××。
被告: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诉被告朱××、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甲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审判员 范云程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蓉 微信公众号“”
许甲与朱××、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68号
原告:许甲。
委托代理人:许乙。
被告:朱××。
被告: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诉被告朱××、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甲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审判员 范云程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