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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768号

许甲与朱××、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甲,朱××,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68号

原告:许甲。

委托代理人:许乙。

被告:朱××。

被告: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诉被告朱××、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甲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审判员  范云程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