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乾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XX光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上 玮 来自
孙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乾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XX光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上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