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彩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彩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省彬县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7号申请人咸阳彩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勤,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56号。委托代理人许增良,男,该公司销售科科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彬县化工厂。负责人靳长江,该厂厂长。本案经(2008)咸秦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285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5元、执行费590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彬县化工厂在银行的存款475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