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甲。
被告:林××。
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建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胜霞 百度搜索“”
张甲与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甲。
被告:林××。
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建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