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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

张甲与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甲,林××,张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6号

原告:张甲。

被告:林××。

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林××、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倪建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