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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01号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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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养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