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养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艳琴 更多数据: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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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养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