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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573-1号

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与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73-1号

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住所地平湖市××街道城××号。代表人:谢×。

委托代理人:周××。

被告:陈×。

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单××室。

法定代表人: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与被告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诉讼费52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平湖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中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