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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153号

申请人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20-08-13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蒙某;咸阳市秦都区沣河蔬菜批发市场;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153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蒙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河蔬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田晓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某。本案经(2007)咸秦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蒙国防应给付申请人26643.43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06元;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河蔬菜批发市场、彭管良承担连带责任,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蒙国防、咸阳市秦都区沣河蔬菜批发市场、彭管良在银行的存款27349.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琳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胥保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