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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甲与柳州市××物资贸易××责任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甲,柳州市××物资贸易××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878号原告:邹甲。委托代理人:邹乙。被告:柳州市××物资贸易××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大道××楼××房。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甲诉被告柳州市××物资贸易××责任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  久  瑜审 判 员 胡  伯  新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丽香(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