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贾茜与徐洪平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茜,徐洪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茜。委托代理人:许建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洪平。徐洪平诉贾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桐庐县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0日(应为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6)桐民二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贾茜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7)杭民二终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茜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浙民申字第435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贾茜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德,再审被申请人徐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在根据徐洪平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洪平的语声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存在委托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终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和桐庐县人民法院(2006)桐民二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桐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忠良审 判 员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