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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袁××与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38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区国际××北××109、111、113号。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