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袁××与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38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区国际××北××109、111、113号。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