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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与张××、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张××,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76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被告张××。被告仇××。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张××、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2009年2月25日,建德市公安局作出建公经立(2009)00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傅建平、张××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2月27日,建德市公安局因张××涉嫌集资诈骗对其刑事拘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莫 雁 婷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