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四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王某。被告苏某、男某、汉某、40岁、农某、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某在村内的2009年度的退耕还粮补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苏某2009年度的退耕还林补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双方不得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 勇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文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