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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代俊与广州天力西安富力城建筑公司、种英军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俊,广州天力西安富力城建筑公司,种英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杨代俊。被告广州天力西安富力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荣,该公司经理。被告种英军。本院受理原告杨代俊与被告广州天力西安富力城建筑公司、种英军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杨代俊于2009年3月吟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案原告杨代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