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7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翁××负担。审 判 长 张 冬 娣审 判 员 葛 春 余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