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7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翁××负担。审 判 长 张 冬 娣审 判 员 葛 春 余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