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郭桂华与吴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华,吴俊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17号原告:郭桂华。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吴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华与被告吴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华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桂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桂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