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448号
原告: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
法定代表人:赖忠海,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轶,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珊珊,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143620)
被告:王增产,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里王村坊平路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8163610)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王珊珊、王增产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经济合作社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增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王增产的起诉。
审判员 方雪林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