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与嘉善锦绣服饰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嘉善锦绣服饰辅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35号原告: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章佩芳。委托代理人:卢军。委托代理人:周菲菲。被告:嘉善锦绣服饰辅料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与被告嘉善锦绣服饰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294元,由原告嘉善金泰服饰辅料厂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