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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555号

刘××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555号

原告:刘××。

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判决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6元,由原告刘××减半负担。

审判员  赵荣根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继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