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364号
原告:周××。
委托代理人:曲××。
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公路边(嘉兴市南方丝绸市场内办公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福宇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