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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10号

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浙江)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浙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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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行祖。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晖。

上诉人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向其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海曙巨鲸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菊红

代理

审判员  王胜东

代理

审判员  卢唯唯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俞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