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嵊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许××,华××,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27号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许××。被告华××。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华××、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华××、潘××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沈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