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38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部分履行货款为由,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涂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