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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金甲、金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甲,金乙,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8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金甲。被告:金乙。被告: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甲、金乙、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