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辖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东台市洪武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鑫时装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美鑫时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洪武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嘉兴市美鑫时装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其经营地址在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街318号,工商登记的嘉兴市城东路469号并非上诉人的经营地址,应当认定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街318号为其住所地,属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表明,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嘉兴市城东路469号内,该地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上诉人的法定住所地,而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郑连平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