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方向明、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方向明,王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8号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吴红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方向明,衢州市柯城区人,衢州市柯城新龙顶苑酒楼业主,住衢州市荷花中路133号。被告:王立军,成年,衢州市柯城新龙顶苑酒楼业主,住衢州市荷花中路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向明、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向明、王立军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