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利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金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吾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兰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张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
上诉人阮利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利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盛金洋、杨吾发、被上诉人绍兴县兰亭镇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韩燕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