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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72号

绍兴县兰亭镇人民政府与阮利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2-0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利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金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吾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兰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张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

上诉人阮利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利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盛金洋、杨吾发、被上诉人绍兴县兰亭镇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韩燕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章建荣

代理

审判员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方 艳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