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依法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