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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依法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