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胶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08-09-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胡悦宝与贺永国、法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悦宝,贺永国,法丽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胡悦宝,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贺永国,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法丽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悦宝与被告贺永国、法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贺永国、法丽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悦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八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