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08-09-0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晖与李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晖,李柏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682号原告:李晖。被告:李柏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晖诉被告李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晖于200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柏霖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晖撤回对被告李柏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李柏林负担,于2008年9月6日径直支付给原告李晖。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