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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08-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锦琪与于金刚、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琪,于金刚,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张锦琪,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耀县。委托代理人郑智虎,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金刚,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于某,女,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琪与被告于金刚、被告于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琪于2008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锦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