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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08-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宏与陕西翼远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陕西翼远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083号原告张宏,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尚志明,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翼远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16号创业大厦C座6层。法定代表人江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嘉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与被告陕西翼远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于2008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