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08-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家鑫与施焕鑫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鑫,施焕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南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焕鑫。上诉人陈家鑫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家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家鑫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家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陈家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