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08-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广天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广天电器有限公司,西安高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546号原告陕西广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1-03-03号。法定代表人张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高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路69号A区5号。法定代表人刘安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广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77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